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1997年12月29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全省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检查的目的

      一、通过检查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工作,规范事务所的业务管理。

      二、通过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促使事务所建立健全自律规章制度,树立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通过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

      四、通过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增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第三条  业务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按事务所的总量,每年检查三分之一的事务所。

      二、有人民来信、群众举报、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业务检查的内容

      对事务所内部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三部分分解为若干指标,采取评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标准附后)修订后另行公布,以得分多少衡量事务所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五条  检查程序

      一、拟定年度检查计划

      (一)确定将检查的事务所名单;

      (二)抽调检查人员;

      (三)培训检查人员;

      (四)确定检查时间和进度;

      (五)出具检查报告,并附检查工作底稿。

      二、业务检查计划确定后,应在检查前15天通知将查的事务所。对有举报及重大问题的事务所不必事先通知随时检查。

      三、被检查事务所必须根据业务检查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认真作好检查工作记录,并在检查基础上对各项检查内容作出评价。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交换意见,被检查事务所有解释、说明、提供新资料等权力。

      第六条  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事务所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查阅业务档案等;

      四、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形式了解情况;

      五、深入客户了解情况;

      六、根据调查资料和核实情况进行评分。

      第七条  检查人员的组织和纪律

      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年龄60岁以下,担任项目负责人,熟悉本职业务,在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人员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领导。

      三、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二)客观、公正、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三)廉洁奉公,洁身自好;

        (四)保守业务检查中的商业秘密;

        (五)本所人员不参与本所的检查。

      第八条  业务检查的时间安排

      正常业务检查在每年5-11月份进行。临时性检查,随时检查事务所。

      第九条  对问题严重、或拒绝配合检查、甚至进行干扰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作出惩戒决定,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业务检查全部结束后,写出“检查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审计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检查档案。

      按被检查事务所分别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根据工作需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进行修正、补充或重新发布。

附:山东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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