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1997年12月29日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全省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管理,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检查的目的
一、通过检查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工作,规范事务所的业务管理。
二、通过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促使事务所建立健全自律规章制度,树立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通过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
四、通过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增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第三条 业务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按事务所的总量,每年检查三分之一的事务所。
二、有人民来信、群众举报、问题严重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业务检查的内容
对事务所内部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三部分分解为若干指标,采取评分办法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标准附后)修订后另行公布,以得分多少衡量事务所的整体工作水平。
第五条 检查程序
一、拟定年度检查计划
(一)确定将检查的事务所名单;
(二)抽调检查人员;
(三)培训检查人员;
(四)确定检查时间和进度;
(五)出具检查报告,并附检查工作底稿。
二、业务检查计划确定后,应在检查前15天通知将查的事务所。对有举报及重大问题的事务所不必事先通知随时检查。
三、被检查事务所必须根据业务检查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检查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认真作好检查工作记录,并在检查基础上对各项检查内容作出评价。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交换意见,被检查事务所有解释、说明、提供新资料等权力。
第六条 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事务所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三、查阅业务档案等;
四、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形式了解情况;
五、深入客户了解情况;
六、根据调查资料和核实情况进行评分。
第七条 检查人员的组织和纪律
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组织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年龄60岁以下,担任项目负责人,熟悉本职业务,在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注册会计师。
二、检查人员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领导。
三、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二)客观、公正、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三)廉洁奉公,洁身自好;
(四)保守业务检查中的商业秘密;
(五)本所人员不参与本所的检查。
第八条 业务检查的时间安排
正常业务检查在每年5-11月份进行。临时性检查,随时检查事务所。
第九条
对问题严重、或拒绝配合检查、甚至进行干扰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作出惩戒决定,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业务检查全部结束后,写出“检查工作总结”,报省财政厅、审计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检查档案。
按被检查事务所分别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根据工作需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进行修正、补充或重新发布。
附:山东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标准(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