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的意见

(讨论稿)

2001323日)

 

为加强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管理,保证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针对事务所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脱钩改制一年来,全省事务所的规模。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变和提高,新体制正在运转并发挥着积极作用,行业整体发展趋势看好。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事务所发展的问题和矛盾,如:新体制下的事务所管理思想。工作方法和经营理念与旧体制存在很大的差别;随着国际竞争机制的引入,给“两师”行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和冲击;事务所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事务所管理水平上不去,对高级人才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等,限制了事务所的发展。因此,只有转变思想,学习并掌握科学的管理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才能面对市场,增强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思想建设,明确办所方向

  思想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事务所,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事务所的管理层要注重政治思想方面的学习和修养,端正办所宗旨,确立事务所长远规划和目标,转变落后的管理方法和经营理念,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执业,抓好制度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事务所内部分配等各项关系,真正做到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创名牌事务所。

    三、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一)事务所要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出资人协议。章程及管理制度,对存在出资人协议书。章程及管理制度与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虚设章程、制度,按个人意志办事等问题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建立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出资人大会要加

   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制度的实施。

   四、加强内部组织机构管理

   (一)按照新体制的要求,规范运作机制。事务所按照章程的规定,建立出资人大会决策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由其主持出资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代表事务所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管委会负责日常决策。凡是主任会计师或任何发起人超越出资人大会及管委会行使权限的;未按规定条件建立出资人大会及管委会并行使权利的;出资大会及管委会例会不正常的;主任会计师实为挂名,未有行使实质性权力的;重大事宜未经出资人大会或管委会研究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事务所领导必须实行单轨制。根据《公司法》

设置事务所管理机构和领导职务,要与《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并轨,即股东大会和出资人大会一致;董事会与管理委员会一致;董事长(总经理)与主任会计师一致。即一套班子。一套人马,权利。义务和职责相同,不得重复或行使不同的职权,更不得设置具有其他行使管理权限的机构和职位

(三)主任会计师必须严格按章程。协议和出资人大会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必须保证出资人大会。管委会正常例会制度和议事的正常进行;必须坚持民主原则,政务公开,不得脱离出资人大会和管委会,擅自对事务所重大事宜做出处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挥霍事务所财产和牟取个人私利;个人出资、收入分配不得与一般发起人悬殊太大。

(四)事务所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必须对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监控。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对分所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制度化。程序化,确保所在总所统一管理下规范运作。

(五)事务所经营不得有分立行为。不得将承办业务化分给发起人或员工,分别承包并承揽业务,实行收入分成;凡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地区执业的不得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挂牌或张贴引导性标识和进行非法人营业登记;不得以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出资经营其他盈利性机构;有多种执业资质的,做为兼营对待,可挂几个牌子,但必须统一经营核算。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事务所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录用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职龄内的退休人员具有执业资格并执业的,因涉及承担法律责任,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务所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对象区别不同层次的人员,对其工作表现、执行准则、工作量、业务质量。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情况等量化并考核,以此做为工资分配、奖惩和晋升的依据。考核应至少分项目、月度、年度进行。

    (三)建立人员档案管理制度。事务所必须对员工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和退出等变化情况定期载入档案,长期存查。按年度员工综合表现,出具评价材料报人才交流中心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建立员工淘汰机制。对那些能力低下,工作表现极差,执业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员工,必须通过考核制度与淘汰机制予以淘汰,逐步净化职业队伍,提高整体素质。

六、加强执业管理

(一)加强执业制度建设。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具体的执业标准,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执业行为的全过程,履行审计计划、业务委托书、主要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和三级复核等程序。

(二)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出具业务报告时不允许有以下行为: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而出具或变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三)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行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

(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执行审计业务人员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发生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出具虚假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代他人签署业务报告;将业务项目转让给其他人或事务所,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佣金。

(五)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出具虚假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或变相支付业务回扣。分成。佣金或介绍费;通过降低收费或抵毁同行的方式与其他事务所竞争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利用和变相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获取业务。

(六)严格禁止不正当的验资行为。凡是办理验资业务的,不允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收入分成;不允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合办理验资业务;凡是办公地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同或相近的,必须迂址。

(七)禁止有执业资格人员和事务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借助新闻媒介对自身业务进行公开宣传。凡是已办理有关事宜的应马上停止或撤消。

七。加强后续教育培训

事务所必须建立后续教育培训制度,并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经费,在时间和财力上确保每个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时完成培训任务。事务所必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列明脱产学习和非脱产学习的内容和时间。事务所必须对年终本所培训情况写出总结,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八。加强财务管理

(一)事务所必须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没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好各项会计工作。事务所财务会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企业财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记录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应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账务情况应公开,并按规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指导。

(二)事务所会计核算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原则,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发起人或发起人的直系、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工作。

(三)事务所的财务收支不得多头核算,设账外账,必须使用一套账目。一个银行账户进行核算,以各种资格获取的业务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等不得隐匿或转移。分所可单独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但不得实行独立核算,必须在总所统一财务体制下进行会计核算,总所应对分所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事务注册资本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挪用。抽逃和变相抽逃,以保证事务所经营的合法性。

(五)事务所必须制定具体的费用开支标准,大项费用开支必须经出资人大会或管委会审查批准,列支的费用必须合法、真实。

(六)财务分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事务所章程制度进行。工资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贝卜风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必须足额提取,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事务所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和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金和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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