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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19611日,经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618日,经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成立的资产评估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英文全称为 Shando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SDAS

    本会是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推进服务便民化;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济南。

    本会的网址: http://www.sdi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资产评估师登记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四)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五)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2.非评估师执业会员: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

    3.非执业会员: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但未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的人员;不再在资产评估机构继续从事评估工作的非评估师执业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二)单位会员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村料;

    (三)由秘书处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资产评估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七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九条  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爱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身体健康,具有参与协会事务的能力;

    (三)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会员,或行业管理重要岗位负责人;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记录;

    (五)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并做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和会员代表遴选,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会员代表原则上不低于单位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资产评估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收支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行业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本会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收支情况;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专业(专门)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专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批准行业自律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批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休假制度。薪酬等重要制度,可授权秘书处聘请专业机构设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提前10日通知,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换届、改选、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九条除第()() (十一) 、(十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除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外,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7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资产评估行业有重要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本会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卸任或被罢免后的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签署日常工作文件;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重要制度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秘书处领导班子人选组成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收支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会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会体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且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成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61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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