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06〕69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见附件)要求,请各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积极工作,于11月16日前将《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或《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上报我会,顺利完成综合评价工作。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开展 事务所 综合评价 通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