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06〕65号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 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注册会计师 转所 通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