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06〕36号
关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签章问题的答复函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来函收悉,针对你所执行省注协“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签章问题的通知”一文(鲁会协〔2006〕27号)的请示函复如下:
经合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分所)可以在总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加盖分所公章。分所公章需经公安部门备案批准。分所出具报告、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也应严格遵守鲁会协〔2006〕2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特此复函。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审计报告 签章 复函
抄送: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