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06〕2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验资
报告签章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增强风险意识、质量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审计和验资业务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针对各地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信反映的相关情况,现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签章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要求,企业(公司)法人单位只能刻制使用一枚公章,并要严格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各事务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管理和使用事务所公章
二、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因此,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必须加盖事务所唯一的公章,不得加盖业务专用章、审计专用章或验资专用章等任何形式的印章。否则其报告视为不规范,合法性也应受到质疑,委托单位或呈报接受部门(如工商、税务、国资、银行等)可拒绝接受。
三、加强执业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行为。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第十三条的规定,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注册会计师的标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印章也应当保持一枚,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必须保证真实和有效,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更不得在空白报告上预签,否则视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出卖公章、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名义执业、非法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协会在落实投诉举报或进行年度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给予行业惩戒,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审计 验资 签章 通知
抄报:中注协
抄送:省工商局,济南市工商局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