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