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04〕1号

关于重申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不具有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职能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来,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询问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是否具有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职能,现就此问题重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明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财政部《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财办发〔2002〕136号,附件一)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终止委托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鲁财办发〔2003〕5号,附件二)对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行政职能做了进一步明确划分。今后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参加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及其会计管理局、会计处、会计科等内部机构召集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议,对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行政干预予以坚决抵制。

 

附件一:《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终止委托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二○○四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注册会计师  管理  职能  通知

  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山东省财政厅

  抄送:各市财政局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4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