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会协〔2007〕11号
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6]63号《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申办具有继续教育效力内部培训班问题
(一)关于举办内部具有继续教育学时效力培训班的会计师事务所(含驻鲁分所),申办条件还应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二)凡达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班时须于每年4月31日以前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培训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目的、内容、课时;参加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具备相应的培训场所、电教设备情况;培训师资情况等,并附相应的培训教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班,界时将派员监督和指导,颁发全省统一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二、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确认问题
(一)凡外地在我省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方可认同其学时。
(二)凡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到国家会计学院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的学时予以认同。
(三)凡具备学时确认条件事项的注册会计师,应在项目结束30日以内持填写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和有关证书、文件、证明材料等,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确认手续。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注册会计师 培训 制度 通知
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7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