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5日    财会协字(1995)  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经商审计署,现批准发布,并请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

财政部原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原发布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试行)》、《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试行)》、《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各地已发布的相关规则、施行办法、规程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一并废止,以后也不应再自行出台新的执业规则。

附件:一、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

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五、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

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

八、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

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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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体系、制定与发布程序,并对其规范内容、约束力及适应范围进行解释。

本序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一、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与目标

1.独立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

2.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目标:

2.1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2.2促使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2.3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二、独立审计准则的体系

1.独立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大层次组成:

2.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

2.2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一般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特殊行业、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规范。

2.3执业规范指南。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制定的,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实务公告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三、独立审计准则的约束力

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

2.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

四、独立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1.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

2.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3.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五、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咨询组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独立审计准则的起草工作。独立审计准则组成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4.财政部成立独立审计准则外方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发布提供咨询服务。外方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境外会计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修订程序

1.选定项目。独立审计准则组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财政部审批立项。

2.拟订初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独立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财政部提交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

4.修改定稿。独立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5.发布。财政部批准发布独立审计准则。

6.修订。独立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财政部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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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第二章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条  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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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会计报表审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  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其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  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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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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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

——审计计划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计划,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

 

第二章               

 

第四条  审计计划应当贯穿于审计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况,据以确定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

(一)   年度会计报表;

(二)   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

(三)   重要会议记录;

(四)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六)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七)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的影响;

(八)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以下事项、并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

(二)上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

(三)上一年度的重要审计调整事项;

(四)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

(五)上一年度的管理建议要点;

(六)上一年度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如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   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

(二)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

(三)   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六)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七)关联者及其交易;

(八)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

(九)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十)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十一)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

第八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但独立编制审计计划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条  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章      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第十三条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三)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

(五)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六)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

(三)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第四章          审计计划的审核

 

第十七条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二)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三)重点审计领域中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

(四)重点审计程序的制定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对审计计划的审核和批准意见应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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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审计抽样

 

第-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与选择样本、评价抽样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详细审计,或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项目进行审计时,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样本的设计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

(四)可信赖程度;

(五)可容忍误差;

(六)预期总体误差;

(七)分层;                         

(八)其他因素。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审计目标,考虑其所要获取审计证据的特征及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所采用的审计抽样方法,并据此设计样本。

第七条  审计对象总体是注册会计师为形成审计结论,拟采用抽样方法审计的有关会计或其他资料的全部项目。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时,应保证其相关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抽样单位是构成审计对象总体的单位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及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抽样单位。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要求,运用适当的方法,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择若干抽样单位,以组成适量、有效的样本。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样本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着重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审计对象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一)依赖不足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依赖实际上应予依赖的内部控制的可能性;

(二)依赖过度风险:抽样结果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超过了其实际上可予依赖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关注以下抽样风险;

(一)误拒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二)误受风险:抽样结果表明帐户余额不存在重大错误而实际上存在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信赖不足风险与误拒风险一般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降低审计效率;信赖过度风险与误受风险很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形成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对此应予以特别关注。

第十五条  非抽样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因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或方法,误解审计证据等而未能发现重大误差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适当的计划、指导和监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十六条  可信赖程度通常用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对象总体特征的百分比来表示,注册会计师对可信赖程度要求越高,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

第十七条  可容忍误差是注册会计师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的,所愿意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小,需选取的样本量相应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