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8)
13.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
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未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将本月多
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
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以及以生产的商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等应交的消费税,
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税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商品作为股权投资、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
记“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
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
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
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
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公司,在营业收入实现时,
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公司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等,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公司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
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
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公司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公司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公司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
费税。
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公司,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
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补贴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7.公司将物资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主营业务
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公司,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
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8.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交纳的营业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
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4.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资源税
1.销售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按外购
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
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
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
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所得税)。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
按规定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
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
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十)应交房产税
(十一)应交土地使用税
(十二)应交车船使用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三)应交个人所得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
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或
尚未抵扣的税金。
第2172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
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
司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第218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
金、存入保证金等。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9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
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
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
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20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开
办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
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21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发行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另设“2112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三、公司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
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
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
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的
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
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