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金融法规:《票据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1996

文件内容:


金融法规:《票据法》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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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从1996年至今,国家先后颁布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银行结算改革的重要成果。这些法规对各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义务的履行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确立了票据关系的基本规则和具体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是从事票据活动和办理票据结算的法律依据,是管理票据活动和处理票据纠纷的法律准绳。

  票据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只有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新的票据关系才适用票据法。

  票据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的票据法与国外的票据立法不同的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而国外很多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香港等)的票据法只对汇票和本票作出规定,并不涉及支票问题。考虑到支票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为了保证票据法的完整性,避免重复立法的麻烦,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一并规范。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指汇票、支票和本票,支付一定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包括广义票据中所指的诸如发票、提单、仓单、股票等之类的票据。

  票据法是我国国内立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至于涉外票据,即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是否适用我国《票据法》则要依据《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中的有关规定和具体票据行为的实际情况才能加以确定,有可能适用《票据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的外国法。同时,为了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票据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票据法是以规范票据行为为宗旨,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根本任务的一部重要法律,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