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为配合省属企业做好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经研究决定,于9月25日--26日举办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及法规制度;
(二)中介机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
(三)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选定与管理。
二、参加培训人员
符合参与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人员1-3名。
参与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应具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04年9月24日下午报到,25日上午9:00正式培训,会期2天。
地点:省财政厅招待所(济南市舜耕路42号,山东财政学院内)。培训费及食宿费用自理。
请各中介机构于9月23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省国资委考评处。联系人:岳洪谱、田明川,
电话:0531-5103613、5103615。
省财政厅招待所电话:0531-3186888。
二○○四年九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