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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实行报备和监管工作暂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含资产评估机构,下同)参加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对审计业务的招标活动,多以降价方式盲目投标,难以保证独立性和执业质量,不仅带来较大的执业风险,加剧了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也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形象。为加强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的监管,规范投标及执业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审计、评估、基建预决算审核、经济案件鉴定等业务投标,投标报价不能低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涉发[1994]22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评估业务收费不能低于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高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涉及的相关项目金额计算,不便于按照项目金额计算的可按照工作时间计算,但不能低于当地执业机构的平均审计成本。 二、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虚报和夸大自身的资格、能力,不得诋毁同行,不得与有关主管部门、招标方、委托人串谋,不得提供业务收入分成回扣。 三、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做业务,要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执业规范,保证审计质量。 四、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标承做业务,必须向省注协报备。具体需要二次报备:确定参加邀请或公开招标5日内,向协会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投标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一);中标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后5日内向协会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执业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二)。材料报至协会监管部。 五、参加投标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相互监督,对于降价(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投标、营私舞弊行为,及时向协会反映和举报。 六、对于报价明显低于收费标准或当地平均审计成本的,协会将采取事中监督的方式,派驻专业人员对其承做的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费用由中标事务所承担并计入其业务成本。 七、对中标业务,协会将组织专项检查,或作为行业检查的重点内容,以加强监管力度。 八、对经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的,将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违法违规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省级财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投标方式承揽业务没有及时向协会报备或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以低于最低收费标准投标以及最后实际业务收入低于最低收费标准; (三)提供本项目以外业务的额外免费服务或低于收费标准服务; (四)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当地平均审计成本; (五)采取串谋、诋毁、提供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没有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执业,缺乏重要程序和重要证据,执业质量较差。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投标情况报备表
填写说明:每一项目填写一张表格;表中内容填列不开的,要另附书面材料说明。招标邀请有关材料要复印上报;本表于收到招标邀请后5日内报省注协。 会计师事务所以投标方式承接业务执业情况报备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每一项目填写一张表格;表中内容填列不开的,要另附书面材料说明。
本表于业务完成后5日内报省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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