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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进行管理,反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办理山东省辖区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2.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3.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各项管理制度,执业准则、规则,并组织开展对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
4.组织全省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5.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地区的各项考务工作;
6.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的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7.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8.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9.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及中注协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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